东北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

发稿时间:2017-04-13浏览次数:1531


     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,保障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,提高学生安全意识,为学生学习和生活营造更良好的住宿环境,在《东北大学本科生住宿管理规定》、《东北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》等相关文件基础上,特制订本补充规定。
一、规范寝室内物品的使用
1.严禁在寝室存放或使用以下用电器具:
(1)额定功率较大(一般指功率在1000瓦以上)的用电器;
(2)以发热为主要功能的各类电热器具,如电炉子、电暖气、热得快、电热毯、电熨斗、熨烫机、电热杯、电水壶、煮蛋器、电饭锅(煲)、电磁炉、电火锅、电吹风、电热鱼缸、电暖宝、电热卷发棒、直发器夹板等;
(3)其他长时间使用易导致高温或体积较大的用电设备,如白炽台灯、豆浆机、冰箱、洗衣机、跑步机等。
2.严禁在寝室存放或使用的其他物品:
(1)各类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,如酒精炉、煤气炉等;
(2)各类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,如酒精、鞭炮、有毒化学品、强酸类物品、强碱类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、致癌性物品等;
(3)体积较大,不宜在寝室存放或使用的各类物品,如大型健身器械、自行车等;
(4)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,如各类管制刀具、仿真枪等。
3.电脑、饮水机、节能台灯、小风扇、充电宝、空气加湿器、空气净化器、电蚊香、充电剃须刀、路由器、分线器、打印机等可在寝室使用,但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经国家“3C”认证的产品,并确保使用后及时断电,以免发生危险。
4.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但前面未提及的物品,使用前须到楼管员处查验并备案,楼管员上报公安处进行认定,经公安处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5.如因病等特殊原因,确需使用某种特定物品者,须向公安处、后勤服务中心(南湖校区)、浑南校区管理委员会(浑南校区)和本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,经以上部门认定批准,并在学院备案后方可使用。
二、严禁擅自改动或损坏电源、通信设备、各类消防设施等。
三、严禁在宿舍内吸烟或焚烧任何物品。
四、使用蚊香、熏香等,只可在寝室有人时使用,并且远离可燃物,在寝室全体成员离开寝室前,务必将蚊香、熏香等熄灭。
五、严禁在寝室从事任何经营类活动,或存放任何用于经营的物品。
六、保持寝室内务卫生,严禁在寝室内喂养动物,禁止在寝室堆放垃圾、废旧纸壳箱、废弃书籍纸张、空塑料瓶、空玻璃瓶等杂物。
七、加强寝室防盗。寝室无人时务必锁好门窗,不在寝室存放贵重物品及现金,陌生人员进入寝室应提高防范,发现可疑应及时报警。如发现寝室被盗,应注意保护现场,并及时报警。
八、注意防骗。抵制任何进入宿舍的推销行为,发现后及时上报楼管员或公安处。不轻信任何陌生人的“求助”或“帮助”,以免受骗。
九、 对任何违反学校有关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产生后果的,本人应负全部责任,并依据《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,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。
十、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 

东北大学
2016年3月10日